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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有哪些

2018-03-21 saige

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有哪些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整理

探望权一般是指父母在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利。抚养权的一方一般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下面同创团队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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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行使探望权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在离婚时协商。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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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中止探望权。

但法院不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从审判实践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

6.年满10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

7.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8.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行为的;

9.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探望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我们一定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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