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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离婚后婆婆能否向儿媳追回所给钱财

2019-11-19 saige

小两口离婚后婆婆能否向儿媳追回所给钱财

一、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已经退休的老夫妻了,二人有一儿子已结婚,一家人生活本幸福美满。老两口一心想帮衬孩子们的生活,为了能让儿子儿媳的生活更舒心便利,老两口多方凑钱为小两口在北京前前后后买了三套房、三辆车,期间还经常性的给儿媳汇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为此老两口不仅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欠下了一笔不小的外债,但老两口从未有过于怨言。

谁曾想,一天儿媳突然提出离婚。老两口无力阻止,只能眼睁睁看着儿媳跟儿子闹着分财产。老两口想到自己多年来给儿媳的付出,视儿媳如亲生女儿般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感情,而儿媳此时竟不念旧情,想要将财产全都分走,一怒之下老两口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多年来给小两口的钱均为借款,要求小两口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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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庭审过程中,老两口主张自己给小两口多年来所汇的用于买房买车和日常生活的钱均为借款,要求小两口还钱。相反,儿媳主张这些钱均属于老两口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老两口,判决小两口给老人还钱。

三、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老两口给小两口所汇款项能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在法律上到底什么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成立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满足以下两点:1、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老两口给小两口汇钱的时间点在小两口婚姻存续期间,同时这笔钱又用于买房、买车和两人的日常生活,显然是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笔钱同时满足了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要求,所以法官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本案中儿媳主张属于赠与,在这一问题上举证责任属于儿媳,也就是说需要儿媳来举证证明是属于赠与。但儿媳未能提供任何可以说明是赠与的证据,老人也从未做出过赠与的表示,因此儿媳举证不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本案中儿媳还提出一点:小两口已经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所有的债务均为男方承担,因此即便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应该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其实不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无论离婚时财产是如何进行分割的,债权人都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即便小两口已经达成了协议,老两口也有权起诉两人,向小两口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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