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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所涉资金性质为借贷还是赠与?

2019-11-13 saige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所涉资金性质为借贷还是赠与?

在如今高房价的背景下,父母为了减轻儿女的生活压力,往往在儿女结婚时,会拿出自己大半辈子的积蓄帮子女购房。不可否认,父母在出资时,通常并不会声明这笔钱是“借”给小两口的还是“送”给小两口的,这样也可以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可一旦小两口感情出现问题,这笔出资的性质便会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到底该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不仅双方各执一词,实践中各法院也观点不一,莫衷一是。下面我们来简要分析一下各法院不同观点背后的裁判理由:

1. 认为出资性质为借款的主要裁判思路:

(1)《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解决的问题是,当父母有赠与的意思时,该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当出资的性质不明时,不应直接适用此条款。在父母出资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亦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2)父母的出资并非当然应定性为赠与。虽然根据习俗,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求回报的情形,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这并非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父母对子女应承担抚养照料义务,但是子女一经成年,便应自立生活,此时父母不再承担抚养照顾义务。换言之,子女成年后,为子女出资购房并不是父母的义务。因此该出资应理解为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爱护,为了帮子女度过经济困难期而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同时此举也能保障父母的权益,避免为帮助儿女而反令老人陷入经济困窘。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是父母是否选择行使自己债权的范畴,并不影响债权的存在。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此时父母子女之间并不仅依据借条为准,没有借条也没关系,父母可以依据转账凭证证明出资属于借款,如果此时小两口一方认为是赠与的话,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出资系赠与。若小两口一方无法证明,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出资应被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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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为出资性质为赠与的主要裁判思路:

(1)从我国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承担高额的购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的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回出资,父母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比率要远低于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的比例。

(2)借贷合意的判断应当以债权关系发生的时间节点为准,事后单方补签的借条不能证明转款当时有借贷的合意。父母为子辈出资购房后,并未要求出具借据,之后亦未主张偿还,在子辈离婚纠纷之后,再主张此笔出资是借款实为不妥,在此种情形下,为维护诚实、守信的善良风俗,避免出现道德风险,不宜将出资认定为是借款。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上述两种思路背后的主要分歧在于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父母是否有“义务”为子女出资购房。如果认为父母并没有这一义务,那么在出资时,只要双方没有达成赠与的合意,父母没有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则无论是否签署借条,该笔出资都应被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而倘若基于国情,认为父母“应该”为了子女的幸福为子女无偿付出,不求回报,那么在出资时若双方没有对出资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则倾向于认为父母有赠与的意思。

那么父母是否有为子女购房的义务呢?显然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子女成年后,父母已不再负有抚养照顾的义务,又何谈需要为子女购房呢。但是从我国国情来说,确实又存在大量的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尤其对男方父母而言,这似乎已经成为“约定俗成”。故而这一问题确实存在较大的模糊性,现阶段还难以有一个较为统一的结论。

根据笔者团队目前所代理的案件结果来看,该出资被认定为是借款或是赠与的概率也是各半的。实践中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例如父母出资的数额、在出资时小两口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所购房屋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以及父母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都会成为法官的考量因素,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接下来我们也会分期继续针对不同情形展开详细论述。

但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风险,要靠自己来防范。笔者建议老人在为孩子出资购房时,为了防范日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可以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该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可以让小两口出具借条。同时老人在通过银行转账时,也要记住将款项备注为“借款”。这不仅是对孩子的保障,同样也是对自己晚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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