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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消失的劳动合同

2018-06-07 saige

神秘消失的劳动合同

王殿明律师

    2015年三月份一个周五的下午,顾问单位B销售公司的老总H打电话联系到王殿明律师,希望我们代表公司处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通过电话沟通得知,B公司的一名高管L在离职后,以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双倍的工资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让B公司和H总恼火的是,所有员工入职时公司均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也是我们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多次向公司负责人所强调的),况且L作为公司的高管不可能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找遍了合同管理档案,却一无所获没能找到L的劳动合同。如果B公司不能证明确实与L签订过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B公司将面临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L支付多支付30万元的风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通知B公司,要求双方在下周一到仲裁委大厅交换证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如果逾期提供证据,有可能不被仲裁委员会采纳。情况紧急,联系仲裁员请求延期提供证据已经不可能了,必须赶在周一前与B公司沟通和并确定案件思路。

    由于电话沟通一般仅能了解到案件的大致情况,许多案件细节往往是通过律师与当事人面谈后才能发现的,最终成为案件扭转乾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周六一早,便约了B公司老总H到律所面谈。通过与H的沟通,我们得知L在B公司担任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此前也是一直由其负责和管理的,这一信息迅速引起我们的重视,结合H总向我们介绍L离职前的一系列举动,我们也是内心一惊,看来L是有备而来,想利用法律狠狠的敲诈公司一把。

    法律终究是法律,我们对L的目的也仅仅是建立在合理猜测之上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做出的决定是需要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由于L在离职时已将B公司留存的劳动合同原件带走,提供劳动合同原件直接证实B公司与L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不可能了,提供证据证明L带走了劳动合同原件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想要直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果采用该策略我们能够预见到的结果非常不乐观。必须另辟蹊径,经过我们律师团队的多次探讨以及与H总反复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必须绕开L的逻辑陷阱,不去证实B公司与L签订劳动合同,而通过证实L任职期间未尽到勤勉和尽职义务由其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大方向定好,下一步就是如何组织和编排证据的问题。为此我们让B公司提供了L所在的岗位工作职责,并让公司提供了与L同时期入职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及L下属的劳动合同。通过紧张的准备,我们在周日将所有证据准备妥当,按期交换了双方的证据材料。

    基于庭审前的充分准备,我们在庭审中发挥的非常完美。在庭审调查阶段,L承认了其在B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的事实。针对本案中的争议焦点B公司是否应支付L双倍工资的问题,王殿明律师作出了以下答辩和辩论意见:一方面,根据岗位职责规定L作为B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其主要职责就是代表B公司行使公司的认识管理,应熟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也必然深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的法律风险,作为人力资源经理有义务帮助公司合法的履行劳动法律相关规定,以避免B公司违法而造成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与L同时期入职的员工,包括在其入职前、入职后的招聘的员工与B公司均签订有劳动合同,而且作为L下属的人力资源专员也与B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而独作为人力资源高管的L却无劳动合同;最后,无论是L擅自取走劳动合同还是故意利用法律未尽到勤勉和尽职义务不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企图利用职业优势获得非法的利益,不应为法律所允许和支持。

    庭审中,通过观察几位仲裁员的眼神,能够明显的感受到仲裁员对王殿明律师辩论意见的认可,而L则因为心虚面对我们证据和辩论意见,辩论意见显的苍白无力。

    毫无意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王殿明律师的意见驳回了L的所有请求,而自知理亏的L也没有选择起诉和上诉,一起“悬案”也是尘埃落地。

    最后,回顾此案,王殿明律师再次提醒各公司,一定要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并规范化管理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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