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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留置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2018-04-26 saige

成立留置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整理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被称之为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具体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留置权是担保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的主体当然须为债权人,但并非任何债权人都可为留置权主体。债权人只有占有一定的财产,才可能在该财产上成立留置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须“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因而只有合同之债的债权人才能为留置权的主体;而依《担保法》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就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甲将自行车交由乙保管,乙将该车送丙修理,在丙未受领修理费时,丙可留置该自行车。《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我国担保法上规定的留置物也是仅以动产为限。债权人占有债务的财产非为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三、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物之间有关联时,才可成立留置权。一般认为,凡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者,即可谓债权的发生与物有关联关系:第一,债权系由该动产本身而生;第二,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第三,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

四、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因为债务人义务未到期,则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而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留与此有关的标的物,以确保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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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在如下情形时,留置权也不能成立: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留权虽为法定留置权,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但是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为任意性的,而非强行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如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例如对于债务人定做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债权人如留置或会使债务人的生活难以维持无法工作则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不能成立留置权。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担保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谓债权人的义务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他种义务,而不包括其给付标的物的义务。由于债权人若留置财产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而仍允许债权人留置财产,则无异于许可债权人不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也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不成立留置权。如承运人负有将承运的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其不得以债务人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货物不予运送,因为这与其承担的运送义务相抵触。但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尽管其负有应给付货物的义务,却得为运费等债权的受偿而留置货物。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虽然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但在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明确指示债权人于履行义务后应将标的物返还而不得留置的,则债权人不得留置该物。于此情形,相当于双方有不得留置的约定,债权人自不能留置。如运送合同中虽未规定承运人不得留置的货物,但在托运人交付货物时明确指示在货物运达后必须交付给收货人而不得留置时,则承运人不得以未交付运费等而留置运送到目的地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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