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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

2018-04-17 saige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整理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个就是股东代表诉讼。以下是同创团队为您介绍的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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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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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股东起诉的条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当我们的权利与利益收到侵犯时就要及时的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公司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北京法律顾问、海淀法律顾问、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我们一定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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