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同创圈 > 独家解读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施工挂靠法律关系

2018-04-02 saige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施工挂靠法律关系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整理

   在工程建设行业,很多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会挂靠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这种挂靠行为是属于违法的,处理这种违法行为时,就需要对挂靠进行认定,那么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

建筑工程律师.jpg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

(1)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5)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对于挂靠和内部承包,简单的说就是挂靠是建筑企业只拿钱不管事,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发生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责任的承担,而内部承包则在于包管结合,既要拿钱,又要对其进行人财物的管理,而且还需承担责任,这就是当前大环境下,提倡内部承包的原因。

认定事实挂靠法律关系的重点在于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招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是由挂靠人派注的。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建筑工程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我们一定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同创圈TONGCHUANG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2017-2017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7008795号-3
技术支持:尚古创新

全国热线:010-82600013

北京总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B座27层2705

济南分所:济南市历下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4号楼1102

咨询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