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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房产的加名之诉

2018-01-04 saige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房产的加名之诉

—刘春梅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的加名之诉,是《物权法》出台后的新型案件,其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证共同财产安全的目的。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擅自处分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为双方共有,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名字的诉讼。

目的之一是区分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性质的基础应该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确认。如果财产权属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个人享有的应是完全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将排除配偶另一方的妨碍行为。一旦财产权属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物权人应为夫妻双方,两人均负有共同管理使用的权利,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法律将赋予权利受损害的一方享有物权上追索的权利。因此,在一方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界限不明,双方发生争议,需要甄别时,夫妻一方完全可以提起婚内确权诉讼来明确财产的范围,以保护财产真正的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使。

目的之二是保护共同财产不受侵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由于婚姻生活的特殊性,现实中往往由夫妻一方实际掌握家庭财产。这也给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带来了可能性。但随着房价的日益攀升,房屋已然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高的财产。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会认为房屋真正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在权利登记人未经配偶同意恶意处分房产的,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既不要求提供配偶签字,也不要求提供户口本显示婚姻状况,房屋很容易就过户到了第三人名下。而被侵害权利的一方也需要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防止不动产薄上记载的产权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可以提起婚内所有权确权之诉来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是,如果房屋没有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一般确认共有的诉讼基本上没有法律障碍,但如果该房屋有银行贷款未还清,存在抵押登记的情况,则该确认诉讼一般会因为银行的意见而败诉。诉讼中银行会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进来,如果银行明确说不同意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则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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