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同创圈 > 独家解读

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防范之股权投资

2017-10-31 saige

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防范之股权投资

-朱勇

企业投融资,说得通俗点就是企业花钱和借钱的那些事儿。当然,企业花钱借钱的事儿着实不简单。虽然都是花钱借钱,企业要比老百姓复杂和专业的多。在借钱方面,对于老百姓来说,常常是非常谨慎的,能不借绝对不随便“张嘴”,这不是借的问题,而是面子问题。

 

但对于企业而言,借钱或者说融资,基本上属于在正常不过的经营活动,如果一个企业没点负债,业内人会认为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不够,也就是用钱赚钱的能力不够。但过高的负债同样是非正常状态,不但使企业的偿债负担过重,而且也限制了企业再融资的空间,因而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

资金如同企业的血液和氧气,投融资就是企业血液的流转和循环,就是氧气的呼与吸,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壮大离不开投融资。

 

企业投融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针对企业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法律权益类别,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出资、收购股权等方式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取得对其他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的投资。债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成为其他主体的债权人,依法享有要求对方还本付息权利的投资。

 

企业如何实现股权投资呢,目前大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或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另一种是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即股权收购。我们在此主要谈股权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问题。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曾说:“纵观世界上著名的大企业、大公司,没有一家不是在某个时期以某种方式通过资本运营发展起来的,也没有哪一家是单纯依靠企业自身利润的积累发展起来的。这已经被资本运营界奉为经典论断。根据收购股权的目的不同,法律风险防控重点亦是不尽相同,下面我们简略的归纳了几个方面。

 

 

一、 目标公司和股东的主体资格风险防范。

 

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存续,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合法,从而防止股权收购过程中公司主体资格被否定或者不能从事预期经营活动的风险。股东的主体资格则直接关系到股权收购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如果转让的股东不具备合法的股东资本或者存在争议(如股权代持),或者股东转让行为未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都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

 

 

二、 目标公司资产质量风险防范。


目标公司资产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股权收购能否物有所值,这是股权收购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最为复杂的问题。

为了查实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确保收购价格质价相符,收购方应当就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内容在此不再赘述。同时需强调的是,为防止意外,收购方可利用股权收购协议中的诚信条款要求转让方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保证,约定转让方对于目标公司资产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点在确定股权收购价格上尤为重要。

 


三、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风险防范。


与目标资产质量相比,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所面临的风险更甚于前。其风险点主要体现在目标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以及能否实现和实现的成本几何。同时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是否合法等问题,如果在目标公司未披露的情况下,这一点直接影响未来股权的收益,对今后股东的收益存在重大影响,因此收购方应当对负债情况特别是或有负债进行防范。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在企业会计准

则中关于或有负债的条件有明确的界定,同时也列举了一般或有负债,如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等。

 


四、 目标公司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风险防范。

 


五、 目标公司股权结构风险防范。


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权时,还需要考虑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以防股权比例畸轻畸重,或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等影响公司正常决策。因此需要对收购的股权比例进行慎重的选择,并在收购的同时对目标公司的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

 


六、 目标公司高管人员变动风险防范。

 

如果目标公司的运营对于个别公司高管的依赖性过高,那么在收购时需要特别注意收购完成后高管人员变动、影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因此需要在收购过程中,由律师审查高管与目标公司的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文件,尽可能提前做出合同安排,例如要求目标公司保证与相关高管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以此作为收购的条件之一等。

 

 

七、 股权收购法律程序风险防范。


股权收购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别的股权更为如此,比如国有股权和上市公司股权。例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规定了更为严格和详细的程序性要求。

 


八、 股权收购过渡期间风险防范。

 

对于收购方而言,在收购交易完成后,到依法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实际进入公司或者接管目标公司之前的过渡时期内,存在着阶段性的风险。例如,目标公司低价出售公司优良资产、高价购买设备,非正常的银行贷款、对外提供担保、放弃债权、转移客户等。因此,对于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原有既得利益者而言,博弈才刚刚开始,因此在过渡期,要做的步步为营,需要提前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防范,防微杜渐,并在收购过程中提前作出相应的约束。

上述归纳的八个方面也许并未囊括企业股权投资中的所有法律风险,但足以提醒那些想花钱的企业“投资有风险,花钱需谨慎”。 实际上,失败的股权收购案例并不比成功的案例少,并非危言耸听。


同创圈TONGCHUANG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2017-2017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7008795号-3
技术支持:尚古创新

全国热线:010-8260001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B座27层2705

传真:010-82601677

咨询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