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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股权被侵占 十六年诉争终见结果

2017-10-30 saige

台商股权被侵占 十六年诉争终见结果

 

—王峰

一.股权被非法侵占

青岛TJ纸业有限公司系台湾TJ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台资)独资经营企业。1995年6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480万美元法定,法定代表人为台湾人赖先生。

2000年6月,青岛TJ纸业有限公司被李**等人伪造公司股权变更申请文件,将台湾TJ公司全资所有的青岛TJ公司的股权一分为三:其中25%变更至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10%变更至寇**名下(寇先生对该项转让不予认可)。公司由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而且,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亦被非法变更,在工商局备案的董事名单上,台方董事仅有两名,可笑的是中方董事却有四名。但赖先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未变更。

变更以后,赖董事长即向几名侵权人提出要求,返还公司的公章、财务章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恢复公司的股权,但遭到拒绝和威胁,公司被侵占,赖董事长作为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却无法进到公司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青岛TJ公司的资产被侵权人非法抵押借款、转移,几千万人民币的投资失去控制。

 

二.漫长的协调

台湾TJ公司知道公司被变更后,要求赖先生向胶州市经贸委、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均作出了明确声明,并向民委、台办等部门作了反映,请求协调恢复自己的全部股权。

2001年12月13日,台湾TJ公司委托同创律师向青岛市各相关部门(包括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外商投诉中心)发出《律师函》及台湾TJ公司的《声明书》并《关于青岛TJ公司被非法变更的函》,向青岛市政府各部门提出要求恢复原告的全部股权的正式请求,并要求被告撤销其(2000)185号文件。

期间,寇**亦向青岛市各相关部门出具了《关于否认股东地位的声明》。

随后,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的主持下,青岛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2000年5月30日股权变更的情况进行了调查。2002年4月8日,青岛市经贸合作局法律顾问根据其委托给台湾TJ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文件,其中包括“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述文件应当是真实的、合法的。并要求台湾TJ公司向其进一步作出说明并证明。

台湾TJ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于2002年4月19日,给青岛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和经贸局发出经过公证的《关于所谓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说明函》,对于经青岛市经贸局所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说明并附带了相关法定代表人的公证文件等。同时,对于2000年5月30日申请材料中赖**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为伪造。〈文检鉴定书〉亦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

2002年5月21日,台湾TJ公司的律师前往青岛外经贸局的外资管理处,了解调查及处理结果,接待人员答复:根据其调查情况,2000年的股权变更,虽然不符合法律实质要件的规定,但其形式审查要件是具备的;而且他们无法找到所谓的合资中方,加上该企业的设备被中方人员作了抵押,故要求台湾TJ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律师当场向青岛市外经贸局的人员明确:2000年的股权变更,无论是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是不具备的,而其所谓无法找到中方人员等理由根本不能成为其不恢复股权的理由。

2002年5月24日,台湾TJ公司的律师再次向青岛市外经贸局发出《律师函》,提出:经过调查,既然已经确认该次批准存在缺陷,理当予以纠正,应当作出恢复台湾TJ公司股权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青岛外经贸局法律顾问给台湾TJ公司的律师发来《律师函》,要求台湾TJ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称在收到材料后,将对台湾TJ公司的申请按程序做出决定。

2002年6月4日,台湾TJ公司的律师给青岛市外经贸局回复《律师函》,明确:对于其所提出的要求,台湾TJ公司均作了明确说明并有证明文件。而且,外经贸局自己事实上已经得出了结论,该次变更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并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明确告知处理可不予处理。

另外,青岛市外经贸局于2002年5月10日经过调查后,形成一份《关于台湾TJ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问题的报告》,其结论是:我局认为原先青岛TJ纸业的股权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律实质要件的规定。

 

三.几经波折的行政诉讼立案

2002年6月初,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律师提出两个诉讼方案:其一为民事诉讼方案,其二为行政诉讼方案。因资金困难,台湾TJ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最初,以青岛市外经贸局为被告,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后告知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台湾TJ公司的委托人随后又去市南区人民法院,在经过近一个月的审查后,又告知应以青岛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未予立案。

2002年8月,台湾TJ公司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状。2002年9月中旬,中院告知案件受理。

在青岛市人民政府提出答辩意见后,2002年11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再次告知本案因诉讼请求是两项,要求以撤诉再立案的形式重新变更,2002年12月中院再一次发出立案通知。

 

四.十五年诉讼方见结果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一年后2003年12月5日下达,结果却是驳回了台湾TJ公司的请求,主要理由是:“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审理的审批,是从形式上进行实质性审查。”

台湾TJ公司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12日山东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9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台湾TJ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经过2005年2月28日的通知庭审后一再延期,至2005年11月9日庭审结束。

此后三年多的时间里,当事人派赖先生多次通过律师给法官去电去函,但答复均为在等法院的回复。

2009年6月,法官忽然口头通知,该案因相关人员涉嫌诈骗已转归青岛市公安局进行侦查,该案将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行审理。

此后,律师与赖先生多次到青岛市公安局了解情况,均渺无音讯。律师每年均向法院发函去电,但一直迁延至2016年该案重新启动。

 

五.2016年10月,终于青岛中院终于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双方未再上诉,判决生效后已启动行政赔偿程序。

十多年来,律师在几乎没有当事人提供的办案经费的前提下,几十次前往青岛处理与协调、沟通,终于获得预期的判决,虽迟来甚至久,但毕竟完成了这个艰难的诉讼。

这大概就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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