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婚夫妻离婚时,代孕所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该如何确定

形婚夫妻离婚时,代孕所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该如何确定

形婚夫妻离婚时,代孕所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该如何确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周先生和吴女士相识于网络。由于双方的性取向均为同性,又同时被父母催促结婚生子,故二人决定建立一段形式婚姻。2018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经过双方配合,吴女士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方式生下一女。

然好景不长,女儿出生后双方常因抚养教育问题产生纠纷,无法再继续相处下去,故吴女士起诉离婚,要求女儿归其抚养,周先生需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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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庭审中,周先生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并表示若法院将女儿判归吴女士,其将不会支付抚养费。后法院因孩子自出生起一直同吴女士共同生活,并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将孩子判归吴女士抚养,并判决周先生应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三、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首先本案中,孩子自出生时起一直是同吴女士共同生活,且孩子的姥姥姥爷对孩子也是尽心尽力,将自己的心血全都倾注在孩子身上。而周先生因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跟孩子并不亲近,故法院为了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照料,健康快乐的长大,依据婚姻法中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将抚养权判归女方。

那么本案中周先生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呢?周先生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在于其认为孩子是代孕所生,如若不归其抚养便同其不再有任何关系,那么在法律上果真如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已对此有明确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依然是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并不因其出生方式的特殊而有所不同。

故周先生的主张并不能成立,虽然双方孩子是通过体外授精的方式出生,但孩子依旧是双方的婚生子女,其对孩子依然应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双方离婚,《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法院将孩子判归吴女士抚养后,周先生仍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履行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综上,虽周先生和吴女士为形式婚姻,双方子女为代孕所生,但在双方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时并不存在特殊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孩子出生方式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在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时需要考虑的仍然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且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应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