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一方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如何计算?

婚前一方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如何计算?

婚前一方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如何计算?

一、基本案情

魏先生与沈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魏先生在婚前于2006年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518897元,魏先生首付142459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68339.8元。该房屋2010年市场价约为1,994,901元,2015年市场价约为3,738,870元。

201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沈女士要求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二、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然后将涉案房屋判归魏先生所有,同时魏先生应支付沈女士房屋折价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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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分析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1.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判归谁所有?2.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升值部分应如何计算?

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涉案房屋因为是魏先生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故该房屋应判归魏先生所有。

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房屋折价款该如何计算的问题。本案中,男方在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男方在2006年买房时北京房价较低,2008-2010年前后北京房价大幅上涨。若按照房屋原价计算房屋增值倍数较为不公,且婚前的房屋增值部分本与女方无关。因此,本所律师提出了“两点评估法”,即以结婚时的房屋价值为基础计算房屋的增值倍数。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过评估,该房屋2010年的市场价值为1994901元,2015年的价值为3738870元。该房屋在五年间增值约1.8倍,因此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现值约为168339.8*1.8=315504元,由此男方应支付女方增值部分补偿款315504/2=157752元。此外,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支付女方补偿款18万元在法律上是符合公平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