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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何分割?

2018-09-19 saige

婚内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何分割?

同创婚姻家事业务部 王秋霞律师

高房价的今天,很多年轻人凭借一己之力难以购买房产,很多父母为了帮助儿女拿出自己的钱款来帮助孩子买房,购房之时,对房屋的产权及出资不做任何约定。之后,子女因感情不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往往争议最大的就是房产归属及如何分割问题?本案是典型的婚内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经过一审及二审程序,两级法院均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支持了我方的诉求。类似案件却常有不同判决结果,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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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方)与黄某某(男方),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3日生育一子,2013年10月10日,购买北京市西城区某学区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因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日渐不合,于2014年5月开始分居,2017年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房产归自己所有,补偿男方相应折价款。

二、法院审理情况

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但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房产系己方父母出资购买,应该归自己或者父母所有,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房屋总价为580万元,由男方母亲出资定金20万元,第一笔款180万元,案外人刘某,系男方父母的朋友,转给女方80万元,男方父亲转给女方120万元(女方又转至男方名下),剩余180万元直接由男方付给了房屋出售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本质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购买涉案房屋,男方母亲支付200万元、后男方父亲向女方转账120万元,该钱款可以视为男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案外人刘某转账,因无证据证明赠与关系,本院认为认定为借贷关系更为适宜,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但考虑到男方父母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大额出资,分割房屋折价款时可以酌情多分。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410万元(经评估市价为760万元);刘某的转账80万元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各自负担40万元。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可能从未发现,选对律师是多么重要!

三、律师评析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女方的委托代理此案,从一审到二审可以说是大获全胜,从本所婚姻家事部办理过的众多类似离婚案件来看,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在男方父母有大额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下,将房产判给产权登记方,并将父母的出资视为共同债务或者是对己方子女的单方赠与的判决也不乏少数。本案中男方坚决认为该房产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或者是其父母所有,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依法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两审法官都没有采纳对方的观点。

这个案件看似没有太多法律上的争议,貌似非此即彼,但案件事实部分却有很多可争可辩之处,事实的认定将会直接导致法条的选择适用,如何使诉求得到支持,离婚律师的任务不仅在于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的支撑,更在于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如何有条有理、顺理成章的呈现,这是由婚姻家事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本案能够全胜的原因也正在于这几点因素恰到好处的结合。一味的强调法条,而忽略了案件事实本身,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每次看到这样的结果,“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在做案件分析总结之余,就会不由感慨“律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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